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单位欠缴取暖费 不得向用户追缴
2009-8-9 20:35:42   dl.5a5f.com   大连租房者网站

 

  家住八一路的杨先生日前给新商报打来电话,他说自己所在的楼房今年夏天分户,但分到他家时,供暖单位以杨先生家曾经欠费为由拒绝接管入户。杨先生一打听才知道,原来是单位曾经欠缴取暖费,他想知道供暖单位的做法是否合理。

  暖气分户查出旧账

  杨先生说,自从2004年失业后,就一直是自己缴采暖费,
2003年应该是由所在单位缴费。他也跟供热单位说明了这种情况,但供热单位要求他到原单位开欠费证明。杨先生说,供热单位有专门追缴欠费的人,还都有陈欠账,而且要不回来,也没有早采取法律措施;而单位如果出了证明,就可能面临打官司,哪还肯出证明,所以供热单位这种要求自己根本做不到。

  有单位证明才能供热

  就杨先生的问题,所属供热单位收费科负责人表示,像杨先生这种情况,如果企业破产,需得有破产证明;如果单位还在,那么就得由单位出据欠费证明,以便证实所欠的采暖费确实应该由单位来缴。因为有不少用户,都在冒用单位欠费的名义,不管是不是应该由单位缴,都推脱说是单位的事,与自己无关,所以用户必须开证明,才能供热。没有证明,分户可以,但不能供热。据负责人说,目前已有很多类以情况的用户都从单位或相关部门开据了证明。

  不得向用户追缴欠费

  记者了解到,去年相关部门下发通知规定:凡职工单位欠缴的采暖费,由供热单位直接向欠费单位追缴,不得向用户追缴,不得拒收当年采暖费,不得拒绝分户改造。存在此类问题的,必须立即对尚未分户改造用户进行分户施工,确保11月15日正常供热。根据规定,“原来职工单位欠缴的采暖费,由供热企业通过法律等手段直接向欠费单位追缴,不再向职工个人追缴,但职工有义务配合供热企业追缴单位拖欠的采暖费”。市供热办解释说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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